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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行)(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行))

jk 2023-07-01 12:20:26 651

摘要: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行) 一、总则 1.1 为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规范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的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行)

一、总则

1.1 为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规范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的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涉及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活动,适用于有关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电力企业和收费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征收管理

2.1 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的范围

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用于可再生能源、能源技术创新、能源环保项目投入或发展其他新型能源等方面的非税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2)电力专项收入(含批量交易、发电权交易);

(3)电网改造补偿收入;

(4)煤层气、页岩气、煤制气等新型能源的开采补偿收入;

(5)其他能源技术创新、环保项目的补偿或资助收入。

2.2 征缴管理

(1)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规范收缴单位交款账户和备付金账户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资金监督制度,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2)税务部门负责对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实施征收,管理征收收费单位的选定和减免税收收入等政策的执行。

(3)财政部门管理财政专项管理账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安排,从中安排适当的预算资金,按照相关程序发放,支持新能源、科技研究、环保治理等领域的推进。

2.3 资金监督

设立资金监督机构,对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务收支关系,核实资金归属及流向,发现隐患及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严格追究党政干部和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法律责任

3.1 对于不依法支付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的行为,由国家税务部门依法执收欠税和滞纳金,追缴未缴税款。

3.2 对于恶意拖欠或虚开发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拖欠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对虚开发票行为追究税务、民事、刑事责任。

3.3 对于非税收入的使用和监督问题,财政部门依法对财务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纠正收支异常、资金滞留、贪污挪用等行为,对干部人员和涉案人员依法严格处理。

本规程由财政部领导小组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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